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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威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 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者:白祥本
    2016-12-25 22:32:48   转载

    武政办发〔2016〕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武威市境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法人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企业”的模式,形成政府、银行、企业风险共担机制。市内各金融机构均可参与,按业绩实行优胜劣汰。该项贷款具体是指与市政府及基金管理机构有合作协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池”(以下简称“基金池”)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组成,以基金池资金作担保,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贷款,只要符合本办法及《武威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可无需其他担保、抵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全民创业和非公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武威银监分局联合成立武威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政策制定、监督监管、考核问效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工信委(代行市全民创业和非公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为基金管理机构;市财政局为基金监管机构;市工商局对贷款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武威银监分局共同指导、监督合作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并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合作银行为基金运营机构,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小微企业扶持遴选和促进发展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基金池组建原则。政府、银行、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
      第九条 基金池资金来源及账户管理。基金池资金由市、县区政府出资和企业缴纳,基金管理机构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担保金”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用于借款企业贷款违约代偿和退还企业外,该账户资金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和“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利息收入归入各自账户。
      第十一条 基金池缴纳金额和比率
      (一)政府风险补偿金首批注入2500万元,其中市政府、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天祝县政府各出资500万元;政府风险补偿金视基金运营情况逐年增加,累计不超过银行贷款金额的1.5%。
      (二)小微企业在贷款前按以下比例一次性缴纳企业互助担保金:
      1.企业无有效抵质押物和其他担保措施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4%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2.企业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或其他担保措施不低于贷款额40%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2.5%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当基金池中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
      (一)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贷款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互助担保贷款的函》,经市基金管理小组审查同意后,首先扣除违约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再由“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贷款,单户企业互助担保金扣除比例为其互助担保金余额与“企业互助担保金”余额占比。
      (二)当“企业互助担保金”不足清偿银行贷款时,剩余贷款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必须由贷款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互助担保贷款的函》,市基金管理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省基金管理小组报告,按照省、市2∶1的比例拨付政府风险补偿金。
      (三)代偿后,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各方代偿承担比例分配补回。
      (四)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业主、经营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五)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各自财产共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互助担保金返还
      (一)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即退还该企业所缴互助担保金。若互助担保金无代偿,则全额退还企业;若互助担保金有代偿,则按比例扣除后剩余部分退还企业;若企业再需贷款,担保金可长退短补继续使用。
      (二)当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互助担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第十四条 当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停止该办法的执行。

    第四章 贷款重点及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 业务品种。适用于合作银行各类授信产品。
      第十六条 贷款重点及额度。贷款的重点是信贷需求100万元以下的初创型小微企业、未贷过款的小微企业及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结合入池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经营及行业特点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循环信贷。银行在授信期内每年对借款人经营、结算、资信和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评定,借款人符合评审标准的,银行给予循环信贷支持。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借款人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利率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小微企业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工信部门遴选后,经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每月5日前上报市基金管理机构,市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基金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审核后,推荐给合作银行。
      第二十一条 贷前审核。合作银行收到市基金管理机构推荐的贷款企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审核。
      第二十二条 提交备案。贷款企业审核通过后,贷款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通过审核备案的企业在缴纳互助担保金、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完善台账档案管理。合作银行建立完整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信贷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贷款发放时间、金额,按月做好贷款余额、担保金缴存代偿、本息回收等信息及贷款逾期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在次月5日前向市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银企信息沟通机制。合作银行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小组通报贷款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信、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要实现基金管理、企业信息、担保金代偿“三公开”。特别是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已贷企业、未贷企业及未贷原因等要通过甘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网“小微企业互助贷款”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6年7月6日印发)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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